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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频次和上限

发布日期: 2025-07-18       浏览次数:

行政检查事项名称

频次上限

养老服务机构监督检查

对同一养老机构实施行政检查频次一年内(自然年)不超过4次(不含监督复查、专项检查,不含根据投诉举报、转办交办、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的行政检查,不含应机构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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